飲用水安全是各國(guó)都極爲關(guān)注的領域,經過多年努力,一些國(guó)家和地區的自來水已能實現直接飲用,而這些國(guó)家在保證飲水安全方面的措施,或許值得我們借鑒。
美國(guó):從(cóng)水源地到水龍頭的立法
到美國的公園跑步或體育館打球,如果口渴卻忘記帶飲品也大可不必擔心,因爲這些公共場所都裝有水龍頭,裏面的自來水可以放心飲用。 美國留學生姚彼得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在美國,水龍頭一般都設在洗手間附近,由於(yú)他所在的德克薩斯州出産石油,他擔心飲用水中會有重金屬,常用帶有簡單過濾裝置的杯子從水龍頭裏接水,而他在其他州上學的朋友們,無需任何過濾,直接飲用。 美國對自來水定有标準,要求從水龍頭流出來的自來水能夠直接飲用。爲確保這一點,各級政府和公共供水系統從水源地保護、水質淨化以及監測等方面做瞭(le)大量努力。
早在1974年,美國國會就通過瞭(le)《安全飲用水法》,明確規定保護國家公共飲用水的供應及源頭,由美國環保署及各州環保署一起執行。 該法律於(yú)1986年和1996年進行修改,要求採取很多行動來保護飲用水及其水源河流、湖泊、水庫、泉水和地下水水源(安全飲用水法的規定不包括用水人數少於(yú)25人的井)。
該法授權美國環保署建立基於(yú)保證人體健康的國家飲用水标準以防止飲用水中自然的和人爲的污染,美國環保署、各州和供水系統共同努力以確(què)保飲用水符合标準。
目前幾經修訂形成的完備(bèi)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制度,主要包括:建立飲用水水源評估制度,對每個水源都有相應的研究,包括水源的區域界線、水源區域内各種可能的污染源的清單(dān)、供水對各種污染源的敏感程度等。
英國(guó):标準每五年修訂(dìng)一次
從上世紀中期開始,英國就陸續制定飲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律,先後出台瞭(le)包括《水法》、《水務法》、《飲用水質量規程》等十餘部法律法規。除瞭(le)自身制定的法律法規,英國還執行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衛生準則以及歐盟相關法規,主要是《歐盟飲用水規程》。 這些标準每5年至少修訂一次,以確保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和歐盟的最新指導方針,並(bìng)與科技進步相協調。除瞭(le)設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成熟明晰的管理架構也是英國飲用水安全和高質量水務服務的重要保障。
在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是中央政府中負責水資源及相關産(chǎn)業方面的主管部門,該部門對水務監管機構進行宏觀管理。此外英國早在1990年就成立瞭(le)“飲用水監視委員會”,爲飲用水安全提供獨立監督。
另外,上世紀90年代開始水務私有化改革進一步提高瞭(le)水務行業效率和競争力,保證瞭(le)自來水質量和相關服務。而英國水務監管部門還注意業務公開和宣傳(chuán)工作,與民衆建立持久可靠的信任關系。
英國的飲用水除瞭(le)來自地下外,河流取水也是重要組成部分。泰晤士河是英國最著名的大河,這條全長(zhǎng)402公裏的河流橫貫首都倫敦與沿河的10多座城市,每年要向沿途1300萬人以及衆多工業企業提供穩定可靠的水源。 爲瞭(le)保證供水安全,泰晤士河流域内已建污水處理廠476座。泰晤士河流域中的一切污水均須經過處理後才允許排入河中或注入地下。
德國(guó):大城市每年檢測(cè)上萬次
德國飲用水條例對於飲用水的标準作瞭(le)明確而且嚴格的規定。德國所有自來水管中流出的水都必須符合飲用水标準。德國自來水廠中的水質淨化主要採取預防性手段,即污水處理和自然與水資源保護受到格外重視。德國水利法根據污水處理廠的規模及其排放流域的不同對其排放的化學氧化指數、生物氧化指數和氮含量等有明確的規定标準。政府對污水處理廠的監管也十分嚴格,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會予以警告並(bìng)勒令整改。
在此前提下,自來水生産(chǎn)中的水質處理基本隻需採(cǎi)取自然手段。以柏林爲例,該地區飲用水全部來自地下水,其鐵和錳的含量較高,柏林自來水公司採(cǎi)取通風和沙濾手段去除高含量的鐵和錳,無需再添加其他化學制劑。在使用地表水作爲飲用水源的地區還可以使用氯、臭氧或者紫外消毒等方式。
除瞭(le)水的質量标準,德國《飲用水條例》還對水質檢測有嚴格的規定。其中,地表水、地下水、水廠水質處理環節、自來水管網以及用戶的水龍頭都被這一高密度採(cǎi)樣網絡所涵蓋。
在德國柏林,每50公裏要有一個水質檢測(cè)點,全市共有180個定點用戶監測(cè)地,位於(yú)幼兒園、老人院、醫院等公共機構中,每周會有人上門進行水質檢測(cè)。水質檢測(cè)由自來水公司負責執行,地區的健康部門負責監督。水質檢測(cè)的頻率與用戶數量有關。一個小村子可能每年隻需一次水質檢測(cè),而在像柏林這樣的大城市每年則要檢測(cè)上萬次。
日本:污染飲(yǐn)用水要判重刑
對於(yú)自來水的水質,日本有專門的法律進行嚴格規定,這就是1955年6月15日制定的《水道(自來水)法》。日本厚生勞動省根據《水道法》第四條規定制定瞭(le)《關於(yú)水質标準的省令》。現行水質标準是2003年制定的,包括水銀、銻、硼、亞硝酸氮、氟等,達50個項目。 除瞭(le)水質标準項目外,還有26項“水質管理目标設定項目”,即雖然沒有作爲水質标準,但有可能在自來水中檢測出來,應該在水質管理上加以注意的項目,包括鈣、鎂、殘留氯等。厚生勞動大臣的咨詢機構“厚生科學審議會”還會經常就水質标準進行研究,根據最新的科學知識進行修改。
此外,日本也注重水源保護。早在1994年,就制定瞭(le)《促進水道原水水質保護法》,要求對於(yú)自來水的水源地進行保護。該法對自來水企業和地方政府需要採取的保護水源措施,包括生活污水的處理、養殖場家畜糞尿的處理等都進行瞭(le)嚴格規定,未經處理嚴格限制排入河流。 在日本,污染飲用水是刑法規定的犯罪類型之一,刑法第十五章規定瞭(le)關於(yú)飲用水的犯罪行爲,污染飲用水或者混入毒物的行爲,都屬於(yú)犯罪。
污染提供給人飲用的淨水,使其無法利用的行爲,屬於(yú)“污染淨水罪”,可以判處6個月以下徒刑和10萬日元以下罰款。污染自來水和水源的行爲,屬於(yú)“污染水道罪”,可以判處6個月以上7年以下徒刑。 向供人飲用的淨水投入毒物和會導緻健康受損的物質,無論是否對人體健康産生瞭(le)影響,一律判處3年以下徒刑。污染淨水緻死,比起一般傷害罪,要判處重刑。
向自來水混入毒物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物質,則判處(chù)兩年以上有期徒刑,導(dǎo)緻人死亡,判處(chù)死刑、無期或者5年以上徒刑。破壞自來水管或者堵塞自來水管,則判處(chù)1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